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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酒后与姐姐发生关系,而后又胁迫妹妹,最终被判强奸罪

2022-05-25| 来源:互联网| 查看: 317| 评论: 0

摘要: 湖北恩施,男子酒后在被明确拒绝的情况下,仍然到女子家中提出欲与其交易。再次被拒绝后,男子又耍赖皮,以......

湖北恩施,男子酒后在被明确拒绝的情况下,仍然到女子家中提出欲与其交易。再次被拒绝后,男子又耍赖皮,以不同意就不离开,还要举报女子为由,强迫了女子的妹妹。案发后男子先是认为其不构成犯罪,后又请求判处缓刑,但法院最后却这样判。

(案例来源:湖北恩施中院)

男子郑某在上网玩游戏时认识了女网友刘某,并与其互加为好友。经过一段时间交流后,郑某提出想支付钱财,与刘某见面并发生关系,刘某刚开始时是拒绝的。但后来因手头拮据,最终还是同意了。

案发当天,郑某酒后与刘某联系,并提出想到其家中时,被刘某以妹妹小刘在其家中作客、身体不适为由拒绝。可郑某却无视刘某的劝阻,仍然不请自来。

在刘某家中再次被拒绝时,郑某竟又提出想与小刘发生关系的要求,刘某当场拒绝并斥责郑某后,随即要求其马上离开其家中。

可不曾想,郑某不但不愿意离开,还以要举报刘某与其从事过违法行为为由,劝说小刘要为姐姐着想,同意其要求。

小刘被迫同意后,郑某方才离开。小刘将此事告知其男友后,其男友带着姐妹二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。

案发后,郑某就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,提出了自己的观点:首先,郑某认为其并没有使用暴力压制女方,女方也没有反抗,因此可以证明其没有强迫;其次,事后女方没有第一时间报警,由此可证明当时女方是自愿的,只是事后“反悔”而已。

那郑某的行为,构成强奸罪么?

其实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,并不能以女方当时有没有反抗,或事后报警的时间作为裁判证据的。实际上,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。主要在于两点:一是双方是否发生过关系,二是女方当时是否被违背了意志。

就本案实际情况而言,郑某在承认与女方发生过关系,且其陈述与女方陈述完全吻合的情况下,证明女方当时是否被违背意志,则成为能否认定郑某构成犯罪至关重要的关键。

然而证明女方当时是否被违背意志,主要是看女方当时是处于什么情形下与行为人发生关系。即不论行为人是使用暴力压制,还是言语胁迫或是其他手段,只要妇女事发时是处于不知、不敢、不能等状态下,被行为人违背意愿的,就符合强奸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,故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。

具体到本案中,当郑某提出要求时,已经被明确拒绝,但其却以要举报为由要挟女方,实际上女方当时就是处于因害怕姐姐会被处罚,而不敢反抗状态下,被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。换而言之,郑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。

综上而言,本案郑某的行为,本应根据《刑法》规定的强奸罪,在有期徒刑3-10年,确定基准量刑的。但《刑事犯罪量刑指导意见》有明确规定,郑某到案后认罪认罚、坦白供述以及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,是可以分别减少基准量刑的15%、10%、30%以下的。

最终,一审法院根据郑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等,故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决定。

一审宣判后,郑某以量刑畸重、已赔偿并获得谅解为由,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为缓刑。

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强奸犯罪属于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暴力型犯罪,依法应当从严重把控缓刑,且一审法院已就其赔偿获谅解情节,从轻处罚,故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决定。

最后,虽然本案郑某的罪行是由刘某等人主动报警而揭发的,但刘某以钱财为媒介,从事过违法行为,也应当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卖淫的,处10-15日拘留,可并处5千元郑以下罚款。这也是其违法的代价之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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